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球 李方 曹钰婕)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外卖点餐备受青睐,“骑手”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在追求时间的同时,难免会存在安全隐患。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该由谁来赔付呢?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7472元,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00元,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原告尹某相撞,造成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胡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尹某承担次要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就医,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10673.87元。
另查,被告胡某、某网络公司均确认被告胡某系被告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胡某正在履行外卖配送服务。被告某网络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网络公司,雇员为胡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50000元,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为“美团”“美团外卖”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并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本案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法院核定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元、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532.87元,其中医疗费为10673.87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胡某承担70%的责任,尹某承担30%的责任。
被告胡某与被告某网络公司均确认双方为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被告胡某正在履行配送外卖服务,其行为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故应由被告某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网络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被告胡某为该保险的指定雇员,其在为某外卖公司提供配送服务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第三者医疗费用”范围,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即不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7472元,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100元。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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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